商标异议还有规定的审查期限吗?

  摘要:商标的每一步都有大概的时间期限,尤其是对于某些特定的程序,时间要求非常严格,错过了就真的是没有补救的机会了,因此在对待商标这件事上,绝对不能犯拖延症。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商标异议规定的期限。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如果大家做出的反应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商标局可能已经做出了裁定,因此,必然会给某一方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也会给商标局的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