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普遍接受的通用词汇,能够注册商标吗?
我们已经知道,成为商标的条件之一是应具有不同于其他商标的显著特征,以便于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进行识别。《商标法》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不过,一些标志经过长时期的使用,且形成了对某一商品的定向联系的认识,法律同时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注册人就享有商标专用权,该权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他人不得非法使用。但是,由于通用词汇已被公众普遍使用和接受,该词汇作为商标,其商标权的行使则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通用词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使用通用词汇。
【典型案例】
李某将"法律人"三字进行了商标注册,成为"法律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在取得的商标注册证上核定其使用的商品,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印刷出版物、杂志、新闻刊物、地图、海报、说明书、连环漫画书。后来某出版社出版的两本书籍的封面上均采用蓝底白字形式标注了"法律人丛书"字样,并标明某出版社名称及社徽。当李某得知某出版社使用了"法律入"后,认为"法律人"作为其注册商标,未经过他的许可,某出版社不得使用"法律人"这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现某出版社在两本书上都使用了"法律人"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权。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某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支付侵权赔偿金。
某出版社认为,李某以及其合作伙伴尚未出版过相关的书籍,在图书市场上没有形成相应的影响力,且"法律人"属于通用词汇,李某无权用作商标进行注册,于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法律人"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了该申请,随后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会支持撤销"法律人"商标注册申请,并不会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审理结果,故不予准许中止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注册商标为通用词汇,某出版社可以合理使用该词汇,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中,李某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其已注册通用词汇商标。李某选择"法律人"这一词汇作为商标注册,这并非其独立创造的从未有过的词汇,而是一个已经被广大法学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普遍使用和接受的,应处于公有领域、具有特定含义的通用词汇,应当属于人类共有财产,人人都有权使用。虽然李某经注册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对于这种公有性用语其他人(包括某出版社)也有合理使用的权利,所以李某在行使商标权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如果其他人对于"法律人"三字的使用属于善意、正常对于该词汇的使用,或者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李某就无权禁止。
某出版社使用方式未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一)项的规定,只有未经过商标注册人即李某的许可,某出版社在与李某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李某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才属于侵权。但是,某出版社使用"法律人丛书"这类书籍的名称,是"法律人"原有含义上的使用,而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所以某出版社将"法律人"三个字用于书籍名称不构成侵权。另外,某出版社证明李某及其合作伙伴尚未出版过相关的书籍,在图书市场上没有形成相应的影响力,何况,读者判断图书商品来源的主要依据是出版社而不是凭对某商标的印象来选择图书,某出版社对于"法律人"三字的使用没有误导公众,也没有使得读者产生误认的结果,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一)项的规定,某出版社使用"法律人"三个字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这篇文章的相关内容www.siboenj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