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是什么情况?又有什么作用呢?

根据《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注册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被无效宣告通常是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注册的商标中含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者形状等;
2、以诈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成功获得商标注册的;
3、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
商标无效宣告有什么作用
1、可以避免他人恶意使用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使用的驰名商标,容易混淆或误导消费者,导致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防止他人恶意注册商标
代理人或代表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申请注册该商标。明知他人使用的在先商标未注册而进行抢注的,原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不予注册。
3、保护国家地理位置
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并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指地区,容易误导消费者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继续有效。
4、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已经过初审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若不同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初审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同时申请的,初审并公告在先在先使用的。被驳回的申请不予公告。
5、维护商标注册的公平性
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商标无效。
在这里就需要区分一下到底是谁发出的无效宣告,第一种是商标局做出无效的决定,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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