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有什么区别呢?
随着企业对于商标的认识不断的提高,直接让我国商标申请注册数量每年都在不断递增,但是也直接导致了可注册商标数量的不断减少,商标注册失败的几率大大增加。而在这其中经常出现的就是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两种状态,那么商标注销和商标撤销有什么区别呢?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商标的注销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商标注册人因为自身原因主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可以全部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
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2.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企业消亡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的,该商标予以注销。
这是商标局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的注销行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使用不当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名义或其他事项,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任何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审查确实符合行业通用名称特征,依法撤销注册商标,其商标权自始视为不存在。
典型如“U盘”、“创可贴”、“金骏眉”等等。
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申请撤销。
任何人可以就申请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人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则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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