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加盟合同解除后仍然使用他人商标算侵权吗?
摘要:品牌加盟合同解除之后,如果继续使用商标、含商标的经营设备,以及出借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将会构成商标权侵权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2016年4月,原告大连某公司与被告章某某签订合同,授权被告章某某通过加盟方式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经营。
2020年6月,原、被告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章某某停止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后来,被告章某某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仍继续使用原告公司的内部装修、用品用具等标志标识。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此举侵害了其商标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章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后经法院调解,被告认识到其侵权行为,当庭与原告达成协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这个案例的参考价值在于,如果您曾经加盟过某一个品牌,后来加盟合约到期后,建议你及时的和加盟商取得联系,就续约一事及时达成约定,如果达不成约定续约或者不想续约的,要及时的将加盟期间获得授权使用的商标标志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清除,如果没有及时消除而继续使用,就会面临和上面案例一样的后果,也就是被加盟商以未经授权违法使用加盟商的注册商标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