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带有地名能不能注册成功?

  摘要:虽然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是公共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到那时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除外。


  所以,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其他含义的、申请人全程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的等情形下,带有地名的商标亦能注册成功。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